来源:吕梁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6-04-24
吕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投诉事项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吕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投诉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范围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二、投诉管辖
吕梁市司法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处理涉及吕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投诉。
三、投诉时限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诉形式
(一)书面形式。投诉人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如有相关材料,可一并提供。
(二)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确认。
(三)办案机关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投诉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依法及时转交投诉处理机关。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五、办理时限
吕梁市司法局将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告知投诉人。
吕梁市司法局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以及不服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六、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358-8210620
投诉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建设街21号
投诉邮箱:lvliangggk2@163.com
特此公告。
吕梁市司法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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